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判決(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而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二一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