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八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鯤潮 律師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偉世 S.A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之一
謝英士 律師住同右 劉倩妏 律師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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