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3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胡皓鈞
胡振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自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至
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
金,自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七計算之違約金,自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