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請人 蔡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懷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懷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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