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童守源
債務人 郭栢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1
207,591元
114年5月10日
8%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6,177元
114年6月10日
8%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