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219號
原 告 陳文旺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賴平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