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告 徐金平
被告 夏緯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簡家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共同被告 黃郁文 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
法官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