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0九號
聲明人即上訴人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原世華期貨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希賢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被上訴人敦南富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七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文咸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方則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已由方則揚變更為陳文咸,經聲明人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至於本院判決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再變更為 黃豪濱 及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江希賢變更為 陳謙治 ,則應向受訴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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