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本院依法傳拘被告甲○○到院應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有送達回證、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命具保人乙○攜同被告到庭,具保人到院後陳稱不知道被告人在何處等語,有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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