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十五時許,在新竹縣○○鎮○○○路○○巷○○號查獲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五公克(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八八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案之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五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一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首揭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