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己○○原告乙○○原告戊○○原告庚○○原告甲○○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彭新明 被告丁○○被告集嘉交通有限公司設南投市○○里○○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