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該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F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裁判費│一四九二元│繳款收據一紙為證│├───────┼─────────┼─────────────┤│公示送達裁判費│四五元│繳款收據一紙為證│├───────┼─────────┼─────────────┤│送達郵費│三四0元││├───────┼─────────┼─────────────┤│登報廣告費│三五0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八元││├───────┼─────────┼─────────────┤│合計│二二九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