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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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謝昇融 被告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一庭~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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