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宇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汝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林隆慶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於書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記載被告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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