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庚○○
身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己○○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三樓被告辛○○住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住被告丁○○住被告乙○○住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王鳳儀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B法官魏瑞紅~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