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原告至善一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睿廷
原告 董華榮
李慶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慧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