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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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原告 李美蘭
兼法定
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50,000元
1
利息
15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4年2月5日
(1+58/365)
16%
27,813.7元
小計
27,813.7元
合計
177,814元
備註: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7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