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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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原告 李美蘭

被告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50,000元

1

利息

15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4年2月5日

(1+58/365)

16%

27,813.7元

小計

27,813.7元

合計

177,814元

備註: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7號民事裁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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