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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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590號

原告永華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侑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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