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301號原告 洪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致賢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