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雄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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