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150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97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含民國101年7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不動產為分割繼承登記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