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150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97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含民國101年7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不動產為分割繼承登記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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