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88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王珍

相對人

及被告 陳儀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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