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004號
聲請人 林銘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麗池海岸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麗池海岸管理委員會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提出麗池海岸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