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72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許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其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