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昭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判決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應更正為「分別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同法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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