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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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秀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基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89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