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29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郭宏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裁字第裁65-GH0000000號、65-GH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宏榮(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1年4月
7日8時43分、45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與高工路口處時,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之違規,經民眾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健康派出所提出檢舉,由健康派出所查證違規屬實,製填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嗣經申訴後,原處分機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而分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業於101年5月9日繳納完竣),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處分漏載,應予補充)記違規點數1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舉發機關所提供之照片,看不出有任何超越停止線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之違規事實,請原舉發機關提供違規當時之影像資料,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7條之
2第1項第7款、同條第4項亦規定明確。
四、經查:㈠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
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均有明定。考其規範意旨,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是一般民眾見有違規事件,皆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查本件違規係由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而予舉發等情,有原舉發機關101年6月
1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010014692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異議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聲明異議狀以前揭情詞置辯,
然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 許先智 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這是民眾寄檔案到分局長信箱檢舉,由分局交通組下交辦單叫伊開的,一般分局收到檢舉信,就會把影音光碟下交辦單,本件是把檔案交給伊,伊看過檔案,確實有違規之事實,始開單,那是別人之行車紀錄器紀錄下來,看整個行進路線,感覺上沒有間斷,應係全程錄影,伊看畫面異議人當時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到五權、高工路那裡就越線停了幾秒等語,此外,復有翻拍照片13張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認定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人駕駛於上揭時間、地點,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當屬有據。
㈢從而,本件異議人確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及「
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