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聲請人 蔡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洪俊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洪俊聖分別給付給付票款300萬元、100萬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2,000元,合計4,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2,000元,應補納2,000元)。
二、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有無繕打錯誤。
三、相對人洪俊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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