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245號聲請人 洪國智 相對人 蔡宗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624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票據號碼││││(新台幣)││示日││├──┼───────┼─────┼───────┼───────┼─────┤│001│103年5月24日│50,000元│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TH539390│├──┼───────┼─────┼───────┼───────┼─────┤│002│103年2月6日│300,000元│103年8月6日│103年8月6日│TH539377│├──┼───────┼─────┼───────┼───────┼─────┤│003│104年1月8日│10,000元│104年2月8日│104年2月8日│CH772430│├──┼───────┼─────┼───────┼───────┼─────┤│004│104年8月15日│540,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TH0000000│├──┼───────┼─────┼───────┼───────┼─────┤│005│103年11月9日│25,000元│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TH0000000│├──┼───────┼─────┼───────┼───────┼─────┤│006│103年11月24日│60,000元│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TH0000000│├──┼───────┼─────┼───────┼───────┼─────┤│007│103年10月5日│20,000元│103年11月5日│103年11月5日│TH0000000│├──┼───────┼─────┼───────┼───────┼─────┤│008│103年10月1日│10,000元│103年10月1日│103年10月1日│TH0000000│├──┼───────┼─────┼───────┼───────┼─────┤│009│103年9月23日│40,000元│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TH0000000│├──┼───────┼─────┼───────┼───────┼─────┤│010│103年9月20日│10,000元│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TH0000000│├──┼───────┼─────┼───────┼───────┼─────┤│011│103年9月11日│30,000元│103年10月11日│103年10月11日│TH0000000│├──┼───────┼─────┼───────┼───────┼─────┤│012│103年9月3日│70,000元│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TH0000000│├──┼───────┼─────┼───────┼───────┼─────┤│013│103年8月13日│100,000元│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TH0000000│├──┼───────┼─────┼───────┼───────┼─────┤│014│103年8月8日│50,000元│103年9月8日│103年9月8日│TH0000000│├──┼───────┼─────┼───────┼───────┼─────┤│015│103年7月17日│30,000元│未載│103年7月17日│TH0000000│├──┼───────┼─────┼───────┼───────┼─────┤│016│103年7月1日│20,000元│103年8月1日│103年8月1日│TH0000000│├──┼───────┼─────┼───────┼───────┼─────┤│017│101年6月12日│40,000元│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TH539392│├──┼───────┼─────┼───────┼───────┼─────┤│018│103年5月24日│55,000元│103年6月3日│103年6月3日│TH539391│├──┼───────┼─────┼───────┼───────┼─────┤│019│103年11月3日│11,000元│103年12月3日│103年12月3日│TH0000000│├──┼───────┼─────┼───────┼───────┼─────┤│020│103年10月30日│20,000元│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30日│TH0000000│├──┼───────┼─────┼───────┼───────┼─────┤│021│103年10月5日│24,000元│103年11月5日│103年11月5日│TH0000000│├──┼───────┼─────┼───────┼───────┼─────┤│022│104年7月13日│90,000元│104年8月1日│104年8月1日│TH0000000│├──┼───────┼─────┼───────┼───────┼─────┤│023│104年8月17日│35,000元│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TH0000000│├──┼───────┼─────┼───────┼───────┼─────┤│024│104年5月12日│300,000元│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TH0000000│├──┼───────┼─────┼───────┼───────┼─────┤│025│104年6月3日│40,000元│104年6月4日│104年6月4日│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