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 王隆 和相對人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建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2月4日,清償日期、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建達於103年12月5日向其借款150,000元之借款契約書1紙,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6月6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計尚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1紙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埔興││1159│建│100│20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90│臺中市南屯區埔│住家用│第一層:53.58││20分之1││││興段1159地號│鋼筋加強磚造│第二層:53.81│││││├───────┤2層│合計:107.39││││││臺中市南屯區和││││││││成巷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