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養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玉琴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詩媛 關係人 陳福泉
張玉雪 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