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易字第一八六五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丁○○三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說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