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五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且具保人現因另案於臺灣臺東岩灣技訓所執行感訓處分,亦無法攜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交辦單及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一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