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威冠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676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汪銘欽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