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除上開不動產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外,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對其債務不能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於本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維持全體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停止之保全處分、限制聲請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聲請人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本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關於第19條之部分規定,法院已為保全處分裁定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依本條例第48條第2項或第112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使權利者,應依本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另本條例第68條規定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人之權利。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目的,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除此之外,難謂只要債務人一旦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不問何種原因,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三、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雖經原審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駁回在案,惟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現正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聲請人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到場執行查封完畢(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966號假扣押事件),另聲請人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681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現正進行鑑價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966號假扣押事件、97年度執字第681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爰參酌本條例第19條第1項、第48條第2項及第68條之規定,考量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等情,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聲請人聲請其他財產之保全處分,及聲請人不得履行債務,以及債權人不得對聲請人行使債權云云,經核尚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不應准許。
五、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市│安平區│金華││3-29│建│677│10000分之││││││││││443││├───┼────┴───┴───┴────┴─┴────┴──────┤││備考││├─┼───┼────┬───┬───┬────┬─┬────┬──────┤│2│臺南市│安平區│金華││3-95│建│68│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新臺幣元)││││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曾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539│臺南市安平區金│4層樓│1層:41.41│陽台3.89│全部│││││華段3-95地號│房、鋼│2層:40.46│││││││…………………│筋混凝│3層:40.46│││││││臺南市安平區永│土造、│4層:33.39│││││││華六街279巷18│住家用│合計:155.72│││││││之23號│││││││├──┼───────┴───┴────────┴─────┴──┴───────┤││備考│包括共用部分9563建號(含停車位編號3)之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