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上訴人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關於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866,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8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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