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9月30日予以羈押執行迄今。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上揭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