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被告威冠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6日早上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昌義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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