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既為「威信通信行」、「加倫通信工作室」之負責人,
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為何認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為16,250元?並提出營業額申報資料、實際所得等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擔任「威佛通信有限公司」之董事,請說明該公司於民
國92年10月17日終止停業後,直至96年間廢止前,是否仍繼續營業?聲請人於95至96年間是否自該公司受有報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
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⒋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敘及每月尚需負擔「房貸15,000元」,應提
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並陳明該房屋目前是否為自用住宅?所負欠之房貸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年「保險費34,000元
」,請提出所有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⒍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油資1,300元」
、「家庭民生用品600元」、「扶養子女分別支出2,919元、4,850元」,請就上開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聲請人配偶乙○○自95年1月至97年11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包含聲請人配偶之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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