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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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瑋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世瑋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