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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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號抗告人即原告 彭誠宏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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