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雯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美雯係告訴人 何安隆 之前妻,為向何安隆取回先前由黃美雯駕駛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及索討債務,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5日22時許,前往何安隆位在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2住處前,未經何安隆同意,無故爬圍牆侵入上揭住宅附連圍繞之庭院內呼喊何安隆兒子之名字「 何廷 」,叫何廷開門,吵醒在屋內睡覺之何安隆,惟何安隆仍拒絕黃美雯入屋,2人因而發生爭吵,逼得何安隆不得不報警處理。因認被告黃美雯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美雯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而該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安隆於110年1月2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本院於同年月25日收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