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等,經本院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