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310號
原告 謝雨宸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
賴思仿 律師
被告 張宏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上開利息起算日為110年6月14日(本院卷第32頁反面)。經核原告前開訴之變更,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5月2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總計26萬元,並約定被告應給付按原告向銀行貸款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僅清償4萬元,剩餘22萬元卻未於清償期即110年6月13日依約清償,原告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2頁、第14至19頁),且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應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2萬元,應予准許。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同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借款22萬元,且未於兩造約定之借款返還期限即110年6月13日清償完畢,業已認定如前,應認本件返還借款屬有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期限屆滿時即110年6月14日起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主張兩造間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惟觀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原告)畢竟這筆錢本該6/13就還銀行了,是你拖延了,利息記得支付啊。我不會像高利貸那樣,銀行利息多少我就應該拿到多少。(被告)嗯哼,知道了,那就講好了呦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可見原告雖有談及利息應按銀行利率計算,然衡諸常情,各家銀行因應各種不同放貸方式,本依放貸風險以不同利率計算利息,原告未明確表示利息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亦未指明以何家銀行所適用之何種利率計算利息,復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相佐,本院自難認兩造間確有約定遲延利息之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二。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雖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應僅有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無庸另為准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爰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兩造雖均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僅利息部分敗訴,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