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于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民國107年1月24日聲
明狀所載,擴張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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