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0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徐玉珍 即 徐珍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