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
原 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訴訟代理人 李英春
被 告 吳尚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