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育潭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各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完整相對人姓名之聲請狀繕本共5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