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育潭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各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完整相對人姓名之聲請狀繕本共5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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