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50號
原   告  蕭均天蕭筆詩
原   告  蕭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珈弘 間請求確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
元(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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