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永昌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蕭矞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229元,應
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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